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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一级建造师培训学校:监理、咨询及其他合同

来源:长春建造师培训学校 发布时间:2013/3/2 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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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6)"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额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
  (8)"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的时间段。
  第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监理单位的义务
  第四条
  由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五条
  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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